代人签名卖房反悔是否构成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简介】
张先生家里有多套房子,看到房市成交量较好,便想要出让名下其中一套房子。李先生正准备买房,两方便签订了买卖合同,张先生的房子是夫妻共有房产,在签订合同时,张先生代替妻子王女士签了名。张先生收了李先生定金五万元。后张先生以自己妻子王女士不知情、不认可该买卖合同为由,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协商不成,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到了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
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张先生既未取得涉案房屋共有权人即妻子王女士的授权委托,代妻签了名,事后妻子亦未追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张先生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区法院经过审理,判令张先生双倍返回李先生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