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于工伤吗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宋某于2012年6月9日入职某公司工作。2017年9月22日17时许,宋某下班途中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1月14日,交通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宋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未检出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宋某驾驶电动车摔倒的原因无法查清。2018年9月30日,该深圳劳动案中宋某家属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深圳劳动案中宋某家属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该深圳劳动案中,根据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证实未检见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的情形,死者宋某驾驶电动车摔倒的原因无法查清。人社局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为基础,并结合事发现场路面情况、宋某死亡原因等客观情况,综合认定宋某并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不属于应认定工伤的情形,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误。该深圳劳动案中判决驳回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宋某家属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