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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债权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发布日期:2021-10-20    作者:张梅律师

虚构债权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债务案例,2018年6月张某与某林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出借1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分若干笔向林业公司指定收款人某家居馆支付了款项。同年8月,张某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某科技公司,而科技公司并未支付对价。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林业公司归还上述借款本息。
经审理发现,该深圳债务案中张某明显没有能力借出1000万,而该案庭审调查之中张某对借款的一个来源的陈述表达的前后不一致,对林业公司借款用途、林业公司与指定收款人家居馆的关系等基本借贷事实语焉不详,对借贷磋商细节、债权转让缘由更是言语躲闪,支支吾吾。为查明该深圳债务案件事实,法院以张某、家居馆为起点,向上查款项来源,向下查资金走向,最终发现张某出借的1000万元来源于案外人钱某,而家居馆收到1000万元后又将款项流转回钱某账户,使1000万元在钱某、张某、家居馆之间形成“闭环”回流。审查认为,该深圳债务案中张某和林业公司之间无真实的借贷合意和款项给付事实,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债权转让亦不成立,遂依法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该深圳债务案中当事人通过来回转款、走账的一个方式来制造已全部交付给借款的银行流水的痕迹,而且以债权转让的一个方式来企图规避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审查。法院在审理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坚持对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串通制造虚假流水、虚构债权,恶意明显,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故法院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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