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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主谋认定为主犯,其他协助者视情况认定为从犯
发布日期:2021-10-14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例:刘时靖(已判刑)因欠债没钱还,萌生了要盗窃其哥刘某卖甘蔗所得现金的念头。2017年2月6日,刘时靖打电话给梁华(已判刑),让梁华找帮手与其一起盗窃其哥财物。梁华同意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朱日强,后将被告人朱日强的联系方式告知刘时靖。当日刘时靖使用梁华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上被告人朱日强并商量盗窃之事,后被告人朱日强又联系邓朝文(已判刑)一起去实施盗窃。为了往返方便,刘时靖以2000元的价格租用朱某桂KT9892小轿车。当晚9时许,刘时靖与被告人朱日强、同案人邓朝文乘坐朱某驾驶的小轿车出发前往T镇,于次日凌晨3时到达古美街附近停车。之后刘时靖带领被告人朱日强、同案人邓朝文到被害人刘某家附近观察,并守候在刘某家附近。同日8时许,当三人发现刘某及妻子外出务工后,被告人朱日强、同案人邓朝文即从刘某家后院进入二楼房间,盗走刘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69000元,迅速返回并与刘时靖一同乘坐小轿车返回博白县,刘时靖、被告人朱日强、同案人邓朝文与梁华四人共同分赃。案发后,被告人朱日强于2017年2月17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朱日强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朱日强如实交代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刘时靖及其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刘某48000元;梁华及其家属主动退赔13000元,被告人朱日强通过微信转账5100元给刘时靖返还被害人。田阳县公安局坡洪派出所将从刘时靖家中缴获赃款8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
法律观点释明:被告人朱日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入户窃取他人现金6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日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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