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1]6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黎平路;南至杨树浦路;西至定海路;北至平凉路。定海144街坊即:黎平路95弄(全弄)、杨树浦路 3061弄141号-149号(单号)、凉州路565号、定海港路290号-494号(双号)、定海路238号-336号(双号)、定海路278弄(全弄);定海147街坊即:定海港路297号-495号(单号)、定海港路311弄(全弄)、335弄(全弄)、381弄(全弄)、407 弄(全弄)、429弄(全弄)、483弄(全弄)、定海路352号-486号(双号)、定海路464弄(全弄)、464弄甲支弄(全弄)、平凉路2608号-2624号(双号)、平凉路2626弄(全弄)、平凉路 2628号-2668号(双号)、平凉路2670弄1号-7号(单号)、平凉路2688号-2706号(双号)、平凉路2718弄(全弄)、平凉路 2720号-2814号(双号)、平凉路2738弄(全弄)、2786弄(全弄);包括范围内公厕等公共设施。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