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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或引诱犯罪,如何才能成功辩护为无罪
发布日期:2021-09-10    作者:崔新江律师

被告人林XXXXX、张XXXXX背国家法纪和社会伦理道德,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林XXXXX事前与张XXXXX和严XXXXX邀约女性,在群宿时播放手机里的黄色影像供四人观看,张XXXXX提出邀约女性发生性关系,提议观看黄色影像,二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林XXXXX、张XXXXX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林XXXXX、张XXXXX利用受害人涉世不深、年少无知,邀约其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应依法从重处罚。
辩护人张XXXXX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赵XXXXX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首先,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引诱对象是未成年人,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未成年人发育早熟、貌似成年或者本人隐瞒实际年龄,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由于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故意,不应构成本罪。
其次,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还应具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观看录像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淫乱活动的行为。根据检方出具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赵XXXXX明知其他人有引诱的行为,更谈不上其本人存在引诱的行为。
辩护人吴XXXX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XXX的行为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一、无论对于聚众淫乱罪,还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其犯罪主体都是指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其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人员。
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赵XXXXX是聚众淫乱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领导者,所以其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
同时,赵XXXXX仅仅参与了一次淫乱活动,显然也不是多次参加者。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赵XXXXX不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XXX、赵XXXXX通过被害人的身高、体重、身体发育情况不能确认被害人尚未成年,且对于刘XXXXX等人引诱被害人XXXXX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并不知情,也没有对被害人有具体的引诱行为,其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二被告人的辩护无罪辩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张XXXXX、赵XXXXX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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