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2014年1月购买了一辆小车用于帮几家公司送货,为了补贴家用,甲在送完货后经常在徐泾公园处做黑车生意。2014年4月6日,甲送完货后像往常一样,驾车到徐泾公园门口揽活,突然有三个男子匆匆忙忙上了甲的车,称要前往沪青平公路某处。于是甲驾车带三人前往目的地,待甲到达目的地,还没停稳车,三名男子连车费都没付就冲出了甲的车,扎进了马路对面的人堆里。甲于是将车掉了个头,停在了人堆旁边看热闹,只见有两车因为追尾,车主打成了一团,而刚从甲车里冲出去的三个男子竟然是去帮着其中一名车主打架的。三名男子打完架后带着其中一名已受伤的车主又冲进了甲的车内,称要前往徐泾医院,于是甲驾车将该四人送到了徐泾医院。甲收到了四人给的车费后,驾车离开。第二天,甲又在徐泾公园门口揽活时,被警方抓获,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理由为:四名打架的男子涉嫌寻衅滋事罪,而甲为其打架提供了交通工具,因此属共同犯罪。
【委托海耀刑事辩护团队律师】
甲不认识其他几名打架的男子,该几名男子也仅是做过一次甲的黑车而已;
2、2014年4月6日,三名男子上了甲的黑车,只声称要前往沪青平公路某处,甲对其三人要去打架一事,事前并不知情;三名男子到底目的后就直接冲进人群打架,没有没有告诉甲打完架后还要乘他的车离开,让甲在一旁等待。
律师锁定以上几项关键事实后,认为甲缺少共同犯罪之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共犯,决定为甲做无罪辩护,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如下辩护意见:
共同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应当形成于犯罪之前或犯罪过程当中。
首先,甲驾车将另三名男子从徐泾公园带至事发地点,全程都不知道他们是去打架。因此就前往事发地点打架一事,甲与另外几人在事前并未形成共谋。
其次,三名男子下车后直接冲向人群打架,连车费都没有来得及支付甲,也更来不及告知甲他们是去打架要求其在车内等他们回来。最重要的是,整个打架过程甲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因此,不仅犯罪前其他几名打架者没有与甲形成共谋,犯罪过程中也没有与甲形成共谋。
最后,几名男子打完架,回到甲车内要求甲带其离开时,犯罪已经既遂(已经完毕)。甲带其离开事发现场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过失,但毕竟没有与几人在犯罪之前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犯罪意思联络,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之故意。虽然客观上为几名男子施行犯罪提供了便利,但其主观上仅是为了赚取车费,不存在帮助、协助其实施犯罪之故意。
【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以甲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将其无罪释放。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介绍】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位于长宁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座(2号线娄山关路站),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上海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团队成员近五十人。2012年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在法律顾问、并购重组、融资上市、公司专项、经济纠纷、知识产权、劳动关系、婚姻继承、房地产、刑事辩护及涉外等领域,海耀律师团队积累了丰富执业经验;凭借公司化管理模式、分工合作机制和精益求精的理念,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
【万文志主任律师】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国家“双千计划”入选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客座教授;上海市长宁区政协委员;民盟长宁区司法支部主任;长宁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长宁区镇街商会法律顾问团成员;民盟上海市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通路连锁产业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长宁区政法委执法监督员;上海市长宁区监察局特邀监察员;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职业生涯导师;“2009-2012年度长宁区优秀律师”;2008年入选“长三角优秀企业法律顾问”;“2009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阅历丰富,思维敏锐,擅长于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思路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