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网络作品著作权易受侵犯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一、网络作品的定义及特点
网络作品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文化表现形式,相对于传统文化作品而言,在传播速度、频次、范围和存储携带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目前学界对其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综合学界大部分观点,本文将网络作品定义为:网络用户通过电脑创作并首先上传至网络,提供给他人使用、分享的文化作品。相对于传统文化作品而言,网络作品具有如下特点:以网络为载体和传播媒介;共享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诞生时间较迟,发展历史较短。
二、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受侵犯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我过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网络用户逐年递增,网络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案例不甚枚举,影响较大的侵权事件,如2011年5月方舟子、韩寒、方舟子、贾平凹等50位知名作家联合向百度发布了申讨书,谴责百度文库侵犯他们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某些知名网站也以“数字作品分享交易”为噱头,纷纷开展“上传有礼”等活动,于是众多版权作品被上传而卷入了一场网络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风波之中。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大大小小的侵权事件并未曝光在人们的视野中。可见,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受侵犯的程度整体表现为: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受侵犯群体更加多层次,从网络写手到普通民众,从个人到组织等均受到了影响;侵权方式更趋多样化,包括非法上传或链接他人版权作品到相关网站以获取个人私利等;非法将网上版权作品下载后发表到传统媒体(如报纸、杂志)等。
三、网络作品著作权易受侵犯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保护网络作品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其他地方性相关规定等,虽然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执行范围难度较大,细节方面还有待完善,这样有利于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二)网络作品自身特点及网络环境管理不当所致
网络作品共享快、互动性强等特点决定了它相较于传统文化作品而言更容易被盗用,侵权成本低和难度小,相反权利人维权难度大,成本高,举证更复杂、困难。同时,网络环境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人们的版权意识较为薄弱,并尚未形成良好的版权文化。而大部分网民已习惯了无偿使用网络资源,一旦收取版权费可能会影响网站的效益,人们还没有意识到,信息社会免费的是信息而不是版权。
四、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途径
(一)提高网络侵权的赔偿标准
要减少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就必须要提高侵权成本,一旦实施侵权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越高、得不偿失,人们就会进行利益权衡,从而起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事前防备与事后补救相结合
建立完备的事前预防体系,增强网民的版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版权人要树立维权意识,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同时要开设民众举报平台,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当及时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护民众的知识产权。
(三)强化技术管理
加强反侵权行为的技术难度,目前最广泛采用的技术措施主要有:水印技术、版权管理术、内容加密术、数字信封技术及使用反复制设备等。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一般很难破译,从而对网络作品著作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四)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
信息技术时代,社会媒体在对民众舆论引导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贬恶扬善,对侵权行为大力宣传,用舆论的力量去抵制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