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小刘入职了一家上海的媒体公司,公司员工员工大多是95后,平时氛围也比较活跃,大家喜欢凑在一起聊一聊八卦。
而后,公司同事私下建了一个群—被耽误的小仙女,大家日常聊聊天,说说公司的八卦趣闻。
有一天,因为不满领导的加班安排,小刘在公司群内调侃领导的私人生活,不料一名群成员觉得有意思将内容转给了群外其他同事,随即这个消息就在公司传开了,最终传到了领导的耳朵里。
在周五的周会上,被调侃的领导当众宣读了聊天记录,在员工中大家议论纷纷。不久,公司就以散播不实谣言,影响个人和公司名誉,情节恶劣开除了小刘。
小刘不服公司决定,遂向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
小刘认为,微信群内的这个话题不是自己提起的,自己只是接了别人的话,且自己只是在少数同事群内闲聊,传播范围有限。后因为领导在会上宣读的不当举动,才致使影响扩大,及时自己存在言语上不恰当的地方,也没有严重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开除自己违反了劳动法,应该给予赔偿。
公司认为,虽然是在十几人的小群,但是也属于公共场合,公然诽谤他人,给他人和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小刘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小刘在群内议论他人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但是行对传播空间有限,事后事态升级也非小刘所致,闲聊的行为不足以认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公司完全可以采取处罚性的措施代替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该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