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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维权也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诉权进行非法牟利
发布日期:2021-08-24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经营者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一方面鼓励经营者通过诚信经营来培育和壮大自身产品的品牌,保护经营者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权利;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


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特别是专用权范围之外的禁用权,来自于商标经过使用而产生的商誉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固有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应从严把握其保护范围,而商标中缺乏显著性的组成部分,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时不应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避免混淆是我国商标规制的主要目的,因此,当市场上的类似商品中出现两种相近似的商标标志时,近似商标标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就是混淆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被控侵权标志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且都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即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在某些条件下,即使被控侵权标志与注册商标标志相近似,且二者所属的商品类别相类似,但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情形亦有存在,此种情况下进行商标混淆性判断时,应充分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控侵权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消费者的认知,及被控侵权标志使用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考量被控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商标显著性特征的判断,不应仅考虑商标标志本身,还要考虑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显著性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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