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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均知情但无见证人的口头遗嘱效力如何判断
发布日期:2021-08-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图、王某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103号的房屋;2、判令101号的房屋归王某依所有;3、依法分割王父名下的银行存款179988.66元,其中,王父名下某银行账户存款175000元、某银行账户存款4988.66元;4、本案诉讼费由王某余、王某共、王某坡、周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父与董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女王某荣、次女王某坡、三女王某图及长子王某余、次子王某共、三子王某依;此外,王某荣、董母、王父已相继去世,王某荣仅有一女为周某。董母、王父去世后留下103号房屋和101号房屋,银行存款179988.66元,二人均未立遗嘱,但二人生前多次口头表明101号房屋由王某依继承,其他子女均知情。几名子女就董母、王父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遗产至今未分割,王某图、王某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余辩称,董母、王父在世时,王某余时常探望并负责接送二位老人往返医院,王某余已尽到赡养二位老人的义务;101号房屋确实系王某依自己购买,同意101号房屋归王某依所有; 102号房屋、103号房屋均为王父的个人财产,应由六名继承人共同继承、分配;此外,自2015年3月8日起至今的103号房屋租金收益也应由六名继承人共同享有,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确认。
王某共辩称,不同意王某图、王某依的诉讼请求。第一,102号房屋系王父个人财产,依法应由六名继承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王某图无权私自占有;第二,王某图擅自将103号房屋以月租金5000元的标准对外出租,并将自2015年3月8日起至今的租金收益据为己有;第三,101号房屋也是王父的个人财产,应为六名继承人依法共同继承的遗产,不是王某依购买的,其无权独自占有。综上,101号房屋、102号房屋、103号房屋及租金收益,董母与王父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均应由六名继承人共同继承。
王某坡辩称,同意101号房屋归王某依所有,102号房屋是王某图的,也登记在王某图名下,董母与王父名下的其余财产应由六名继承人平分,同意平分103号房屋。
周某辩称,同意101号房屋归王某依所有,102号房屋归王某图所有,103号房屋应由六名继承人共同平均分配。
法院查明
董母与王父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女王某荣、次女王某坡、幼女王某图及长子王某余、次子王某共、幼子王某依。
2011年10月14日,王某荣去世;王某荣仅育有周某一名子女。2014年12月14日,董母去世。2015年3月8日,王父去世。以上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证处所出具的“王父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在卷佐证。
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董母、王父除本案涉及的六名当事人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二人生前亦未立遗嘱。此外,王某图称王父、董母生前的日常生活起居主要由其照顾。
经查,王某图、王某依主张分割的101号房屋、103号房屋均登记在王父名下。另,王某图、王某依向本院提交了银行单据,欲证明王父名下的存款情况,合计175000元。王某余、王某共、王某坡、周某认可上述银行账户余额。经询,上述存折和储蓄单现由王某图持有。
另,王某余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除上述财产外,申请分割103号房屋的租金、登记在王某图名下的102号房屋;王某共亦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除上述财产外,申请分割103号房屋的租金、102号房屋、王父名下的储蓄银行存折的账户余额,以及董母名下银行存折在2015年3月8日的账户余额。经本院向相关银行调取董母、王父的账户情况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就王父名下的银行存折的账户余额,以及董母名下存折在2015年3月8日的账户余额,双方当事人均称在本案中不要求分割。王某图、王某依均称102号房屋系王某图所有。经本院释明,王某余、王某共不同意就其要求另行分割的财产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不需本院开具票据。
经询,对于103号房屋的租金,王某图、王某依、王某坡称不主张进行分割,周某要求在本案中进行分割。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周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王某依、王某图称101号房屋系王某依所有,房屋的购买价格为250000元,王某依出资150000元现金,董母、王父赠与100000元,且董母、王父口头表示过因王某依身患疾病,101号房屋由王某依一人继承。王某余、王某坡认可上述陈述;王某共称不清楚房屋购买总价及出资情况,其要求继承;周某称其不清楚出资情况。经本院释明,如本院认定101号房屋属于遗产范围,除王某共外,其他当事人均称同意按照每人六分之一份额分割,王某图、王某余、王某坡均称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给王某依,王某依表示接受赠与。
再询,王某依称如判决分割房屋,其主张101号房屋的产权、103号房屋的折价款,王某图称主张102房屋的产权和103号房屋的折价款,王某余、王某共、王某坡、周某均主张房屋折价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101号房屋现值为3500000元,103号房屋的现值2900000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王父名下的101号的房屋由王某依继承,王某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王某共、周某支付折价款583333元;
二、登记在被继承人王父名下的103号的房屋,由王某图、王某依、王某余、王某共、王某坡、周某分别继承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三、被继承人王父名下存款4988.66元由王某图继承,王某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王某依、王某余、王某共、王某坡、周某支付831元;
四、被继承人王父名下的储蓄存单的本金及利息由王某图继承,王某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王某依、王某余、王某共、王某坡、周某支付29167元及六分之一的利息;
五、驳回王某图、王某依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称被继承人董母、王父并未立遗嘱,故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董母、王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王某图、王某依、王某余、王某共、王某坡,此外,因长女王某荣先于董母、王父去世,王某荣之独女周某享有代位继承权。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除王某图、王某依主张分割的财产外,王某余、王某共均主张对登记在王某图名下102号房屋、103号房屋的租金进行分割。对于102号房屋,法院认为,继承纠纷处理的应为被继承人名下且当事人无争议的财产,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图名下,王某图主张该房屋系其所有,不属于本案的财产处理范围内,故法院不予处理。关于103号房屋的租金,经法院释明后,王某依、王某共均表示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向周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相关请求处理,故对于103号房屋的租金,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处理。
关于101号房屋,王某依主张该房屋系其购买,王某共不认可,因王某依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该房屋登记在王父名下,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101号房屋的产权人系王父,属于本案遗产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均继承其中六分之一的份额,因王某图、王某余、王某坡均同意将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赠与王某依,王某依表示接受,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王某依应继承的份额为六分之四,王某共、周某均为六分之一。另,因王某依现居住在101号房屋内,且仅王某依要求继承房屋,双方当事人均称101号房屋的现值为35000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法院认定,101号房屋由王某依继承,其分别向王某共、周某支付折价款583333元。
关于103号房屋,应由六名继承人共同享有、平均分配,因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折价款,不要求房屋产权,故法院仅确定继承份额,法院认定,王某图、王某依、王某余、王某共、王某坡、周某分别继承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关于王父名下银行存款,因王父名下的存折、储蓄存单均由王某图持有,为了便利当事人分割遗产,法院认为,存折、储蓄存单的权益由王某图继承为宜,其应分别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款项。合计本金175000元及利息,由王某图继承,其应向王某图分别向王某依、王某余、王某共、王某坡、周某支付29167元及六分之一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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