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界限与审视
发布日期:2021-08-15    作者:余谭生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界限与审视


一、商业秘密保护界限审视

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源于专利保护期限较短, 有些价值较高的技术通过专利较难获得与开发投 入相称的可期待的利润,因此技术秘密拥有者便 倾向于将之作为技术秘密来予以保护。但是商业 秘密的一个“致命弱点”是不能够排除他人通过 正当渠道取得相关使用权。比如通过技术研发, 获得与商业秘密相当的技术信息,通过申请专利 等获得权利,将该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 权利人则无计可施,只能将技术信息的权属“拱 手让人”,商业秘密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随之 流逝。因此,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界限确有必要。

(一)再提商业秘密保护界限
通过利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对商业秘密进行 分析可知,商业秘密是一个不完整的“权利”,其 中所蕴含的权项并不能够等同于专利。
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中最应 当严格坚持的为“不为公众所知”和“权利人采取 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也即秘密性和保密性。因为 这两个构成要件相对于价值性和实用性来讲,更 客观化。价值性和实用性通常混为一体,联系紧 密 ,判断时主观因素较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 订草案送审稿)》将商业秘密的定义改为“不为公 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具有商业价 值”代替“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也是考虑到实践中实用性和价值性的混合。
其次,通过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分析可知,商 业秘密的授权许可等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许 可”,但是其转让如何界定则可以再论。笔者认 为 ,权利转让实际上为转让方设立了一个duty- ,又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在商业秘密转让后, 新的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商业秘密,比 如申请专利、向社会公开等,表示为power。

综上,从严格法律概念术语分析可知,商业秘 密的保护应当是不完整的claim来表示,社会公 众有权利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相关信息,也即商业 秘密所有人得保证其所主张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否则连不完整的claim都不享有,该 项信息或者为公知技术,或者为他人所有的专利 及商业秘密。如商业秘密得以转让,受让人可以 自由处分该技术秘密,也即拥有power。

(二)商业秘密司法认定规则把握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中的“怪胎”,其与专利 有着巨大的区别,实践中相关信息及权利构成也 更为杂糅和复杂,只有从实质上对其予以剥离分 解 ,方能知悉实质。因此,商业秘密司法认定更应 当通过实践获取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方法。笔者 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必须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四个 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一个内涵较为丰富、内容 较为不确定的术语,其不确定性也为司法实践带 来了多种多样的情境,使得商业秘密案件也如 “潘多拉盒子”一般,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但 是 ,无论表象如何变幻,司法认定中仍应当首先 以四个构成要件为基础,一一确定其是否满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不应当波及事实问题,在 价值判断上尚可做一些“自由”判断。在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中,价值性和实用性是主观性内涵较强 的内容,秘密性和保密性则为事实性内容,其判 断应当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或司法鉴定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 基础,司法实践中存在忽视商业秘密认定而直接对 侵权行为认定的现象,实际上是缘木求鱼、避重就 轻 ,造成了“比较荒谬的结论一一不存在商业秘密 却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可能。司法实践应当以此 为戒,重视商业秘密构成的认定,且以商业秘密的 四个构成要件为重要基础。

2 . 保密协议的范围应当以企业变更后的经 营范围为基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往往伴随着员 工泄密之违反保密协议问题。但是违反保密协议这一界定,劳动单位往往掌控着主动权。通常情 形为,与劳动者签订较为不确定的、用词抽象模 糊概括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保密条款,限定劳 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从而减少劳动者离职的 可能性。

之所以规定保密义务实际上是避免泄密带来 不正当竞争从而给单位带来利润损失或者给竞争 对手带来收益,其存在的基础为泄密行为给竞争 关系带来了不公平竞争的机会。如劳动单位在保 密协议签订时的经营范围包括A ,在员工离职前 把 A 剔除出了自己经营范围内(变更经营范围), 且其他业务与A 不构成竞争关系,则员工离职后 从 事 A 领域工作,不会给原劳动单位带来任何损 失和不正当竞争可能。该员工遵守保密协议的基 础 是 A 范围内的竞争存在,在 A 不存在后,特别 是原单位将之转让给他人后,保密协议已经失去 了其存在的价值。无论从目的上还是形式上,都 已经没有必要在A 范围内继续保密。遵守保密协 议的范围应当以企业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基础, 除非泄露该领域秘密仍可能给原单位造成不正当 竞争。

3 .利益平衡是商业秘密保护最重要的标尺。 商业秘密源于个人自由、诚信关系、商业道德及 公平竞争等理念。一方面商业秘密基于维护市场 商业道德、诚信关系及促进革新等目的,受到法 律的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商业秘 密本身是对技术和信息传播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在促进公开的社会利益上,商业秘密制度与专利 制度相比是其主要不足。所有知识产权都从某 种程度上是一种“垄断”,为了公众利益的实现, 法律会设定一定的合法垄断“期限”,一旦过了该 法定期限,相关技术等就落入公共领域范围。这 也是从长远来讲,知识产权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缘由之----- 通过授予“特权”激励更多人创作。
但是商业秘密如果不公开,则可能永远掌握在少 数人手中,公众无法获取;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商 业秘密的秘密性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优待”,社会 公众能够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使用商业秘密,商 业秘密所包含的信息也便被公之于众。
因此,从商业秘密保护的逻辑上来看,法律是为了促进技术进步才给予商业秘密这样一种“复 杂”的权利保护,其现实的不确定性也是比较特 殊的,类似与民法上的“占有”。平衡商业秘密所 有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是司法活动应当执行的理 念 ,对于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信息不能纳入商 业秘密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商业秘密时刻处于“被公开” 的境地,其保护成本往往比较大,加之商业秘密 保护的需求与商业秘密的这种随时可能被公开的 特性也有一定关系。随着技术的发展,窃取商业 秘密的渠道更加广泛和隐蔽,因此,《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举证 责任倒置原则,更加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送审 稿规定,权利人能够证明他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 业秘密实质相同,以及他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条 件的,他人应当对其使用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承 担举证责任。这种规定,是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 力度的现实实践。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