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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之界定
发布日期:2021-08-13    作者:朱明胜律师

《合同法》第341条所说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与《专利法》第11条所说的使用权,其法律含义是根本不同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中所说的使用权是专利实施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就产品专利来说,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使用专利产品,并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譬如,使用侵权的专利设备生产产品等,就是被禁止的,就方法专利来说,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且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发放专利以及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合同法》第341条所说的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 与《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说的转让,,其含义也不完全相同。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说的转让是广义的转让,不仅包括权利的转让,也包括使用权的许可。而《合同法》第341条所说的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则仅指该项技术秘密成果权属的转让,是权利主体的变更,并不包括技术秘密使用权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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