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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遇宅基地房屋拆迁,拆迁补偿能否分割
发布日期:2021-08-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的一半即1138673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丽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共同居住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2014年李某丽与王某军因感情不和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但离婚后原被告仍居住在X村1号。2018年X村1号的宅基地拆迁,原告与被告均为被拆迁人,拆迁办将拆迁款打至被告账户,但原告与被告就拆迁利益未进行分割。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今后因拆迁利益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军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安置人是是我父亲、我、我女儿和原告,分了3套房和拆迁款。签分款协议时我给了原告现金50万,90平米的房子,我认为给原告不少了。拆迁款是四人分,我现在给原告已经远远超出原告应得的。

    本院查明
    原告李某丽与被告王某军原系夫妻,后双方于2014年8月经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涉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2018年12月涉诉宅院所在X村改造拆迁。2018年12月16日,王某军与J公司签订《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本案原、被告就此签订《分款协议》,约定原告分得拆迁款50万元。
    2019年8月13日,王某军与J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丽租房补助、工程配合奖、停产停业补助、放弃安置面积折算货币安置款、独生子女费和土地使用费共计十八万一千五百九十二元二角五分;
    二、驳回原告李某丽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分款协议》的效力。
    该《分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确定是原告从《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总拆迁款应得的份额。
    故对原告主张的租房补助4.95万元和停产停业补助6.3556万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工程配合奖,原告应得四分之一即2.5万元。对原告主张的独生子女补助3万元,原告应得二分之一即1.5万元。
    对原告所主张的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的一半款项即1138673元,该项在分款协议中已然解决,原告再次主张分款,并无道理,系重复分割,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放弃安置面积折算货币安置款,虽然原告已获得房屋安置,但系其与孩子一起分享的面积,其要求此项并无不妥,其应获得放弃安置面积折算货币安置款的四分之一。
    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依据不足,其主张金额过高,酌定为每年1000元使用费,共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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