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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谈企业商业秘密界定与保护
发布日期:2021-07-30    作者:余谭生律师

谈企业商业秘密界定与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全面准确地界定商业秘密是企业实施有效保护的前提条件。而要全面准确地界定商业秘密,必须正确把握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标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在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直观理解保护对象,便于操作,知识产权管理权威人士根据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列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从以上可以看出,构成商业秘密法律要件是:

    1.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其载体体现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的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经营信息是企业在科研生产活动中形成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

    2.这些信息公众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或公众即使买到产品也难以测绘或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具有秘密性。这是对商业秘密内容的要求,即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具有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3.这些信息必须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4.作为权利人的企业采取了保护措施。即采取了规范性管理措施和技术性加密措施。这些措施有对企业的员工或与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还得有技术性物理防护措施。采取保护措施是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以后提起诉讼时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当然也是预防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的重要的管理措施。

    商业秘密是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创造的智力成果,体现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所以企业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但是如果把企业在科研、生产,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全部划为商业秘密,势必增加管理难度。因此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法律构成要件准确界定,明确其保护范围。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程序:对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和基本知识的培训,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为清理及确定商业秘密工作奠定基础;针对企业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申报指导目录,用于指导商业秘密项目申报;确定产生程序及原则,设计商业秘密申报评审表,组织商业秘密的部门及时申报,使商业秘密从源头即开始管理,防止智力成果产生后处于无序管理状态;成立商业秘密评审委员会,针对上述商业秘密申报评审表中申报的内容,依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及密级确认原则,进行评审,以确定申报的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属于何种级别等;评审确认的商业秘密,在企业内部定向发文公布,明确已确定商业秘密名称、保护范围及等级,使员工了解企业拥有的商业秘密,并有意识的加以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根本的是要落实保护措施,如果不采取保密措施,那么商业秘密不但极易被外泄,而且被泄露也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因此,在界定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加强对其的保护是极其重要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应从管理制度,商业秘密载体、商业秘密涉密人员三个方面加强管理:

    1.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管理过程,它涉及企业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也涉及技术、人事、财务、经营、信息、档案、保卫等部门。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制定一系列商业秘密制度在商业秘密事项产生和认定、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涉密载体的使用和销毁、对外接待、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会议保密以及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等方面对企业员工与非企业员工进行约束。

    2.商业秘密涉密载体的管理
    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等级一经确认,应该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各种档案上标明相应的标识,同时,建立商业秘密档案,确定管理人员,严格借阅审批程序。制定商业秘密载体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等环节的管理规定,明确保护措施,如制定商业秘密的交接、使用方法,商业秘密资料载体的密码设定规则等。对涉及企业发展的重要会议,应对会场进行安全保密检查,严格与会人员并登记备案。

    3.商业秘密涉密人员管理
    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保护手段最终是由企业员工来执行的,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事项按照涉密程度对涉密岗位和人员的涉密等级做出界定,对商业秘密知悉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加强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和管理。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组织员工签订保密责任书、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
    现就签订保密责任书、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谈一谈粗浅的看法。

    (1)所有在职员工签订保密责任书
    保密责任书可以与劳动合同一并签订,内容应该有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并承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企业员工在职时竞业限制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在职员工在从业期间获得了企业给予的各种待遇,因此负有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义务,企业评审确定的具体商业秘密项目是企业确定竞业禁止范围。在竞业禁止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等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进行业务竞争,包括禁止员工在企业任职期间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单位兼职。签订保密责任书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方式,依据劳动法签订的保护商业秘密责任书的主要作用一是明示员工有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义务,二是可以为今后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提供依据。

    (2)离职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商业秘密由于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特点,离职员工掌握、了解企业商业秘密后便成为商业秘密的活化体,在离职后泄露、利用其在就业期间掌握、了解的商业秘密损害企业的利益,这部分员工比在职职工更难控制,为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因企业员工离职而丧失,因此,离职人员特别是商业秘密涉密人员在离职时必须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是指同业竞争中的一种约定,企业评审确认的商业秘密项目将作为离职人员离职的竞业范围主要依据之一。

    (3)与非企业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不可能都限于企业内部使用,由于学术交流或经营的需要,难免会有必要让企业外人员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从法律上讲,出于疏忽而让非企业员工掌握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没有事先的保密协议约束,那么非本企业员工并不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当企业外部人员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时,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内容、责任、期限及违约赔偿金等是十分必要的。签订保密协议本身说明企业对商业秘密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保密责任书、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相辅相承形成完整的保护网,共同构筑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堤墙,也为今后诉诸法律提供周密的证据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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