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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新亿(600145)处罚已下达,股民维权要准备这些材料
发布日期:2021-07-16    作者:宋联民律师
处罚时间线
2020.05.26,*ST 新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02.02,*ST 新亿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
2021.06.29,*ST 新亿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ST 新亿第一次被证监会调查。
第一次调查:2014年6月18日,当时*ST 新亿原名称为*ST国创,即已接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一年后的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查明存在数项信披问题,被罚款30万元。这是第一次调查和处罚的经过。
第二次调查:2015年12月28 日,*ST 新亿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1月5日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号)。证监会查明,截至2015年12月11日《重整计划》(草案)公布之日,*ST新亿的实际负债为23亿负债,另有8.2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及3.132亿元的违规担保未依法披露。2021年6月29日公司公布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人被牵连处罚,董事长被罚10年市场禁入。
第三次调查:2019年5月11日,*ST 新亿因未及时披露2019年一季报,接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并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次调查:2020年5月26日,*ST 新亿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4月12日,*ST 新亿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看法
正在推进*ST 新亿股票索赔的律师指出,本次索赔的启动,针对第二次调查,即*ST新亿对“实际负债为23亿负债,另有8.2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及为关联方(深圳快成达)提供的3.132亿元的违规担保未依法依规披露”这一违规事项展开索赔,索赔的时段(索赔条件)也由此确定。
证监会的罚单说明,*ST 新亿已经严重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但证监会的一纸行政罚单,只是引起投资者触发民事索赔诉讼的依据和前奏,接下来,*ST 新亿如何面对众多投资者的诉讼,才是重头戏。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经极大概率具有索赔权。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而言,*ST 新亿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慎重,但*ST 新亿未能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规定,造成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收到证监会的罚单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

索赔条件
在 2010.6.25 至 2015.12.10 之前买入*ST 新亿(600145 新亿股份)股票,且在2015.12.11(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目前部分投资者已经参与索赔登记。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股民索赔需要准备什么?
投资者起诉索赔应提供如下资料:
1、*ST 新亿(600145)的股票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
2、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
3、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

律师代理索赔流程:
查询适格索赔条件 →律师免费审核材料 →收集证据邮寄材料 →签约索赔委托文件→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所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及时与专业律师团队团队联系参与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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