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卖出,房款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一、案情速递
2005年,赵某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910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5平方米,房屋总价37万元,首付款75200元,贷款29.5万元。赵某自2005年9月开始偿还贷款,于2011年将剩余贷款本息26.2万元一次性还清,累计偿还贷款本息42万元,2005年12月,赵某取得910号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
赵某和宋某在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赵小某。
2012年,赵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520号房屋,总房款为398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方式,贷款金额为160万元。2013年,赵某将910号房屋出售给王某,售价款为280万元。
2018年,赵某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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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思路及办案流程
赵某听朋友说起周律师的胜诉案件,专程前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委托周留侠律师代理本案。
受案后,周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梳理出本案争议关键点在于:1、520号房屋的首付款是否来源于赵某出售910号房屋所得售房款,2、520号房屋是否应当归赵某所有及婚后还贷对应的折价补偿。
围绕上述两点,周律师指导赵某收集“关于520号房屋的房款支付情况及记账凭证”,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一并提交法院。形成证据链条,从而证明520号房屋的首付款是赵某出售910号房屋所得的售房款,虽然赵某和宋某是婚后共同还贷,但赵某对于购买520号房屋的贡献更大。最终,法院判决:520号房屋属于赵某所有,宋某对于520号房屋享有一定的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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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案陈词
本案中,依据赵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的调查,可以证实520号房屋的购买款项绝大部分来源于赵某婚前房屋的出售款。周留侠律师提醒大家在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中,婚姻缔结时间是区分一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重要的时间“分水岭”,需要注意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财产形式转化的,这部分财产仍属于夫妻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