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卖掉重新购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甲结婚前的房子,与乙结婚后卖掉重新买了一套,重新购买的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甲的个人财产?分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写的甲、乙两个人的名字,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依据该规定,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可以推定为夫妻共有。除非一方能提供反证,证明争议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
2、如果登记乙一个人的名字,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如果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分以下两种情况:
(1)甲用自己的卖房款全款购买了一套新房,该房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但是:该房产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出租该房产收取的租金,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5款;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甲用自己的卖房款贷款购买新房,其首付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增值部分(如果首付很高,增值部分可能要细分)、租金都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