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导致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被强制执行,配偶对此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抗辩。本案中,“‘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内?法院在执行该房屋时,是否应当保留配偶执行拍卖款的一半份额?
裁判要旨: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人)请求排除被告对自己及配偶(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至于原告的 配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
2.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如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的,则属于执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