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先生等六人
【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一家在山西省太原市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7年,太原市某区政府和街道办启动了城中村改造工作,因为征收补偿问题与张先生一家协商未果,征收方为了推进工作,2018年某日,张先生一家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维权经过】
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在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和区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区政府和区街道办拆除张先生一家房屋的行为违法。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等人的起诉。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省高院再审。
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房屋拆除行为系居委会实施,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没有对居委会进行过委托或授权。居委会是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职权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先生等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二审裁定。
律师提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主导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组织整村拆除工作,故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征收拆迁行为,应由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由于社区并非行政主体,其直接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视为接受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对其实施的拆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适格被告。关于拆除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在被征收人拒不搬迁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然后再依法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前,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二、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大家,城中村改造中,虽然村委会认可其实施了强拆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且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了“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整村拆除、货币安置”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组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故村委会实施的强拆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