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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技术使用过界的刑法规制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程智华律师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马春雨雇佣被告人莫锡勇一同开发“探索云盘搜索”网站。在被告人马春雨的策划和安排下,2018年1月,被告人莫锡勇将“探索云盘搜索”开发完毕,2018年3月,又开发了“探索云盘搜索”插件与充值会员的功能,每个充值会员缴费后,可任意使用探索云盘搜索、自助下载、PDF转换三项功能。下载并使用“探索云盘搜索”插件的用户只要在这台电脑上登录百度网盘账户,该网盘内关于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会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站授权的情况下上传到的服务器。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马春雨、莫锡勇利用“探索云盘搜索”插件非法获取第一个信息。其以充值会员每人每月7元、6个月42元、一年84元、永久使用36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销售该款软件牟利。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两被告人共获取违法所得70115元。经鉴定,在安装有“探索云盘搜索”插件的浏览器中登入百度网盘账户,进入“我的分享”时,插件程序会将已登录账户的所有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上传到服务器案发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确保搜索功能的准确性、高效性,网络爬虫技术使用愈发普及。网络爬虫技术是一种自动提取网页的程序,它是按照指定规则提取所需要的数据,下载到本地最终形成互联网网页的镜像备份的一种程序,其本质上是一套实现高效下载计算机系统数据的系统。
实践中,网络爬虫技术广泛运用于搜索引擎中,在新兴网络服务器中,爬虫技术为搜索引擎系统提供例了数据源,再进行数据的过滤、解析,相比传统搜索引擎更具有准确性。但其适用范围与法律边界却不甚明晰,作为新兴技术手段,法律的评价也不一致。从技术手段上分析,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实施犯罪的,涉及计算机类犯罪;为网络空间犯罪提供帮助的,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笔者以本案为例,对网络爬虫使用过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马春雨雇佣被告人莫锡勇开发的“探索云盘搜索”插件在用户登录百度网盘账户时,未经授权,突破网络平台保护措施,使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数据,并将该数据在网络中传播,属于网络爬虫技术过界使用、非法使用。按照行为性质、行为对象的性质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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