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遇仲裁机构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情况后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