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基本是一致的,这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劳动争议。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划分管辖的。
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辖的办法,不利于当事人进行申诉又不便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明确管辖权的制度,如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宜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而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织系统内,确定上下级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划分。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一般是由省级仲裁委员会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这一级受理的。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目前,我国各省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授权,实行级别管辖的范围和划分不太一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前者在法律上称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
从上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是最基本的管辖。
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可以有利于当事人进行申诉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的正常进行。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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