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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怎么进行
发布日期:2018-07-23    作者:杜红涛律师
劳动争议的仲裁
甲公司系四川省广汉市的一家药品生产企业。2007年6月,甲公司设在四川省乐山市的销售部聘请邹某为业务员,负责公司在乐山市的药品销售,报酬是底薪每月800元加销售提成。2008年8月6日,销售部经核算,发现邹某有3。6万元货款未交回,遂要求其说明理由。邹某称有1。5万元乘车时遗失,其余款项买方还未支付,但拒绝提供证据,并私自离开销售部。甲公司向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邹某归还公司货款3。6万元。9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甲公司遂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首先,法院确定管辖的前提是确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正确确定案由。而法院在确定案由时,不能根据法官理解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因为立案只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只有在审理阶段,才能审查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法律关系。如果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认定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符,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重新确定案由并确定审理法院有无管辖权。此时,当事人也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案原告先申请劳动仲裁,再向法院起诉,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也是与员工发生的争议,案由应当确定为劳动争议而非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选择管辖也不能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的角度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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