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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1-06-11    作者:杨谦律师

2020年2月,李某到青岛某副食品公司工作,但入职以后公司并没有和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金额。同年5月,李某在从事劳动时受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回家休养。7月底,公司通知李先生上班,此时,李某提出因为家庭和自身伤情原因,不能够返岗工作。后李某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立其与该公司自2020年2月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并得到了支持。该公司不服,向环翠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先生在2020年2月17日已经到公司工作,虽然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5月25日,李某受伤,此后住院治疗并休养,虽然其再未回公司工作,但公司与李某均未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一直向李某发放工资,故双方劳动关系延续。至2020年7月末,李某提出不再继续上班,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时解除。因此,李某要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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