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当事人在上诉中附带提出应该按照原告请求额与法院支持额之间的比例确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需要考虑的因素。无论是原《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还是现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的原则是一致的,及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尤其是在侵权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不仅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额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虑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同时还可以考虑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度程度,以及当事人各自行驶诉权的具体情况,如有无明显过错等因素,不能仅按照原告请求额与法院支持额之间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