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多次推迟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在被告做出让步同意原告推迟的情况下,属双方合议变更合同主条款。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三十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关于违约责任,一审已结合合同约定、违约情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予以下调,在合理裁量范围之内,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