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王伟在某农庄参加完朋友的生日聚会后,驾驶奔驰轿车沿省道往慈利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与张勇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伟未第一时间报警、报保险公司,而是给朋友陈俊杰打电话告知自己发生了车祸,要他过来处理。陈俊杰到现场后,帮王伟报警并报保险公司,在交警询问是谁驾驶车辆时,陈俊杰称是自己。三日后,王伟和陈俊杰主动向交警承认案发时实际驾驶人是王伟。
3月27日,王伟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属于免责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在商业险下赔偿王伟提出的车辆理赔申请。王伟不服,向慈利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类损失262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发生了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就成为了本案审理的关键。关于提示方式,实践中,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就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关于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采用实质判断标准来认定,即保险人的说明必须达到使投保人理解的程度,具体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即对保险人提交的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声明书,原则上予以认可,这种标准更好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综合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王伟的自认,可以证实,保险公司向王伟已经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产生了法律效力。
同时,王伟在事故发生后,叫陈俊杰到达现场报警,并称此事故是陈俊杰驾车所致,使交警无法对王伟是否属于酒驾进行测试,不排除王伟酒驾的可能性,否则王伟主观故意“找人换包”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就不合常理。因王伟的过错行为,致使该起保险事故的性质无法查清,属于故意破坏现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正当,法院判决驳回王伟的诉讼请求。王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