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果被告说他没有借款,那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如果被告承认有借款,但辩称已经还款了,那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判决书节选:
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