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口诀是“盲精未,无死缺”,本案中,王某是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某系聋哑人,属于应当法律援助情形,即便王某同意辩护人不到庭,法院也应当保障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帮助。
法庭审理一般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在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中,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在我国,简易程序的不适用条件是:盲精、重大、无罪。速裁程序的不适用条件是: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无罪辩。可见,盲聋哑人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也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本案中,王某系聋哑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可见,既然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因此也不可能实行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