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相较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简称“《担保法解释》”),《担保制度解释》对担保合同管辖问题的规定更加清晰,本文将以《担保制度解释》为基础,就担保纠纷的管辖规则进行梳理。
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与前述《担保法解释》规定保持一致。所以,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当然,前述规则限于“主从均诉讼”的情形,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任一涉及仲裁则不适用。具言之,前述规则适用情形包括三种情形: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即依法均应诉讼解决)情形;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约定诉讼管辖(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可约定为不同法院管辖)情形;主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即依法应为诉讼解决),担保合同约定诉讼管辖情形。
主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则按约定确定,如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则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即使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地确认,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合同履行地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其一,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四,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五,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六,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