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张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a号的房产依遗嘱继承,由张一占50%的份额;2、诉讼费由张二、张三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四与李五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女儿张一、长子张三、次子张二。2005年6月7日,张四、李五二人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主要内容为:位于的房屋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位老人去世后,由张一、张二继承,归二人共同所有。2005年6月10日海淀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2005年9月25日,张四因病去世,2018年8月13日李五因病去世,其所留下遗产应按照遗嘱确定的方式继承。
二、被告辩称 张二辩称:在继承法中规定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继承分割中应当多分配,而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张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其认为张二应当占遗产份额的60%,张一占40%。 张三辩称:以老人的遗嘱为准。
三、本院查明 张四与李五系夫妻关系,生有长女张一、长子张三、次子张二。在张四与李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四取得了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05年6月7日,李五和张四分别设立遗嘱,遗嘱载明:房屋是李五与张四的共同财产,在李五和张四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二人的部分留给儿子张二和女儿张一共同所有,属于张二和张一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2005年6月10日,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05)海证民字第4540号和4541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李五和张四设立上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后张四于2005年9月25日去世,李五于2018年8月13日去世。庭审中,张二主张其与被继承人张四、李五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提交了李五的病历、日常生活开销的票据以及物业证明予以证明。张三对此认可。张一认可张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不认可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张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四、律师点评 张四和李五去世后,其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应由继承人予以继承。因张四和李五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由张一和张二对遗产共同继承所有。因被继承人并未在遗嘱中明确张一和张二各自继承的份额,现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张二是否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张二提交了被继承人就医的病历记录以及日常生活开销的单据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张三对张二的主张并未提出异议,张一虽否认张二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其认可张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张一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张二曾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五、裁判结果 现在张四名下位于的房屋由原告张一和被告张二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原告张一对上述房产继承40%的份额,被告张二对上述房产继承6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