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a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张一与李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5人,即:张三、张四、张五、张六、张七。原告系张五之子,张八系张七之子。张七于1998年10月17日去世,张一于2008年1月21日去世,李二于2012年10月31日去世。张一和李二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表示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因其时原告年纪小,张一和李二将公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的父亲张五保管。张五与原告的母亲于2007年1月25日离婚,离婚后原告同母亲生活,张五没有告知原告有公证遗嘱一事。2017年8月17日,因原告要结婚,张五才告知原告有公证遗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张六、张四、张五、张八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一与李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即:张五、张七、张三、张六及张四。张七于1998年10月17日去世,张一于2008年1月21日去世,李二于2012年10月31日去世。原告系张五之子。张八系张七之子。 房屋的所有权于1999年8月1日登记在张一名下。现原告持二份《遗嘱书》诉至法院,其内容分别为:“我和老伴李二在a号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我们有五个子女,为避免在我去世后子女们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故特立遗嘱如下:在我死后,将a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孙子张九个人。立遗嘱人:张一二○○一年11月19日”及“我和老伴张一在a号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我们有五个子女,为避免在我去世后子女们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故特立遗嘱如下:在我死后,将,将a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孙子张九个人。嘱人:李二二○○一年11月19日”。原告据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张六、张四、张五、张八表示同意。
四、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系张一、李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别立有遗嘱对各自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于法有据。现原告持张一、李二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本院予以支持。张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五、裁判结果 位于a号房屋归原告张九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