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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600078)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08    作者:徐涛律师

澄星股份(600078)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一、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截至2015年12月24日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我们将根据案件进展有变动会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澄星股份(600078)诉讼时效截止至2022年2月15日,该日期后起诉维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23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或“公司”)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8月16日,澄星股份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90号),涉及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事项。
2019年2月14日, 澄星文化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 号)。
澄星股份(600078)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12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可提起索赔。

三、索赔依据及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 投资差额损失;
(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维权时提供的材料较为简单:
1.身份证扫描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公证书);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到营业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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