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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回顾与前瞻
发布日期:2004-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

  行政许可法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为了这部法律的实施还需要我们做些什么?谈及将于明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贡献,公法学家如数家珍。

  2003年10月1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一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遏制行政腐败的根源-行政许可法的回顾与前瞻》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说,行政许可法最大的贡献在于摆正了政府的位置,界定了政府的职能,将政府的职能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就具体制度而言,一是行政许可法通过设定权的规定,从形式上限制、剥夺了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取消所有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许可设定权。二是行政许可法通过实质性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许可,哪些不可以设定许可来控制了许可范围。三是行政许可法首次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行政许可一旦设定,不能随意更改、撤销、废止。因法律、法规或政策改变而不得不改变时,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周汉华教授说,制定行政许可法是我们的创举,外国是通过几百年的个案来作,我们则用很短的时间完成了许可法的制定。行政许可法有许多亮点,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在实体方面,该法第十三条关于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强调了市场优先、个人自治优先、自律机制优先、事后手段优先等原则,体现了立法精神的变化,从理论上解决了以后要不要再设定其他许可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说,行政许可法首先意味着“要不要设定许可”,因为在公共秩序中,许多事情是不需要通过设定许可来解决的。在程序方面,行政许可法有许多创新之处,如实现了网上申请、“一站式”服务,设定了许可的程序、期限以及特殊许可事项的听证、招标、鉴定程序等,非常值得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从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背景,将其提高到宪政意义来认识。他认为,法律文本往往带有模糊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社会中达成清晰的共识。政治家通过行政官员去管理人民。在我国,只有让人民与政治家、行政官员更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自由地讨论,才有可能对法律文本形成共识,最终减少法律文本的模糊性。行政许可法使人民在行政许可程序中有了更多与行政官员平等对话的机会,从而有利于法律文本在整个社会中达成清晰的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是一种制度上的改进,是一项具有宪政意义的立法。

  [二]

  为什么我国需要制定一部行政许可法?对此马怀德教授坦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在法制状态下行政许可可有可无,而我国现有的行政管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各种许可证名目繁多,且需要许可的事项不断自我膨胀。第二,我国“万能政府”的色彩过于浓厚,在这种“万能政府”体制下,政府管得过多,申请事项过多。最著名的是郑州曾经有一个“馒头办公室”。第三,许可有很大的利益驱动,它是腐败之源。行政机关热衷于审批首先是利益的需要,盖章就要收费,将许可、盖章与收费联系在一起就产生利益,许可自然就会繁殖。

  周汉华教授认为,对于行政许可法的产生,需要放在中国现实反差的特定历史环境下去分析。中国正处在现代化转型期,东部与西部发展程度存在反差,市场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存在反差,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存在反差,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行政许可法出台了。对于出台的原因可以从三个“互动”来认识:一是内因需要与外因推动的互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20年主要是“抓大放小”,到现在我国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传统的国家控制的命脉企业,即将电信、铁路等行业放开。之所以说是攻坚阶段,是因为这些行业以前是有严密的行政审批制度保护的,通过严格的行政审批保持国家的垄断地位。而下一步的改革能否深入,关键在于在这些领域能否取得突破。到了1998年,发生了一系列案件,一批利用行政审批权谋私的腐败分子被惩处,出台行政许可法就成为现实的需要。此外,中国要加入WTO,WTO的规则与我国传统的按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方式格格不入。WTO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透明度原则,中国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不透明,存在着“暗箱操作”现象,其结果是事事都想管,事事都管不好。二是实践的需要与我们对制度构建的互动。当时,“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三乱现象严重,这本身就对体制提出了要求。与此同时,行政法学界将关注点集中到了行政许可上,行政许可法是在法学界的力推下制定的,是有意识的制度构建。三是自下而上的需要和自上而下的规范的互动。在国家审批制度改革之前,地方的审批制度改革已相对成熟,在自下而上的现实需要十分强烈的情况下,政府愿意有序地、有组织地来推动这项改革。

  的确,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与我国反腐败的斗争实践密不可分。毛寿龙教授在谈到行政许可法产生的背景时认为,从一定程度上说,行政许可法是我们党和政府在行政领域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总结,并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同步发展。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2年,这一年是我国政府发展的第一个转折年,政府主要进行机构、人员的精简工作。在当时,我国的政府机关庞大臃肿,仅国务院就有近九十个部、委、局,无法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的要求,同时也与发挥政府在改革开放中的职能发生矛盾。第二个阶段是从1988年到1989年,这一阶段,政府主要进行物资分配改革和物价改革,物资分配由政府分配走向市场配置,产品价格由计划时代政府定价走向“双轨制”。在当时几乎每一个部、委、局都有对物资的分配权,于是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票证,价格行政管制在很多领域都存在。中央政府逐步取消一些商品的政府定价,实行政府与市场价格并存的双轨制价格体系。第三个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政府进一步改革,将部、委、局数量裁减至四十多个,整个中央政府公务员人数在5万人左右。经过三次政府改革,我们才认识到政府权力走向了审批化。与此同时,中央纪委把行政审批改革作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转变职能,中央进行政府改革主要抓了三件事-人事制度改革、财政制度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关于行政审批制度,各级地方政府进行了相关改革。河南省焦作市政府花3亿元盖了一幢政府大楼,政府所有部门都集中在这一大楼里进行审批,审批一个项目在一个楼内就能办完,而且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都很好。在总结反腐败斗争和政府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行政许可法呼之欲出。

  [三]

  从学者们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回顾中,我们深切感受到了法律从来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句格言的魅力。立法如此,那么法律实施呢?接下来的问题是,仅靠立法方面的努力能否实现建设现代文明社会的目标。

  关于行政许可法未来实施的危险和障碍,周汉华教授指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还会有“挂牌”等许多问题。现实的危险是,行政部门在规避许可法后,又创造出很多新的办法。在我国主要还是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大环境下,行政许可制度如何协调发展?取消大量行政许可是否会引起创设更多许可?体制上的冲突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出了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既得利益怎么办?既得利益因许可丧失后会出现反弹,因为利益很难取舍。既得利益过去大多是通过新体制向旧体制的赎买过渡的,许可法则不同,它采取的是强行把原有利益分割出来的办法,而非赎买。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利益主体是否同意?我们又拿什么来赎买使之放弃利益?这种既得利益的反弹,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许可法的实施。

  “审批社会的一个显著的特征,是轻管理、重审批。行政许可法是针对审批制度制定的,但与此同时却留下了疏于管理的漏洞。”毛寿龙教授指出,政府审批权集中后,审批机关中其他赋闲的人怎么办?社会如何安排这些人?如何从审批社会走向文明社会?我们制定了那么多好的规则,但随之而来的挑战并不能使我们轻松。毛寿龙教授认为,短期内仅靠法律文本的力量还远远不够。只有让每一个个人为自己的自由承担责任,让公共秩序符合自由的原理,行政审批才不会扩张。

  一个制度设计的良好初衷,在立法完成以后,其运作环境至关重要。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贡献必将载入史册,但它未来的实施更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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