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 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 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 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六)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 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