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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公司混同用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21-04-13    作者:陈娟律师

以案说法
(2020)粤01民终11519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善义善美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旷涛虽是与人人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旷涛在职期间,人人车公司与善义善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公司管理人员相同、员工办公地点相同,且人人车公司、善义善美公司均向旷涛发放工资。可见,旷涛系接受人人车公司、善义善美公司的混同管理。现人人车公司、善义善美公司明显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故旷涛现主张善义善美公司应与人人车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15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15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津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旷涛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261.91元;

三、确认旷涛与天津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20日解除;

四、天津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旷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872.82元。

普法专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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