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是是否适用死刑的首要情节,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常见毒品达到以下数量的,可能会判处死刑。
第1类: 鸦片1千克以上;
第2类: 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第3类: 可卡因50克以上;
第4类: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以上;
第5类;芬太尼125克以上;
第6类:甲卡西酮200克以上;
第7类: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
第8类:哌替啶(度冷丁)250克以上;
第9类:氯胺酮500克以上;
第10类:美沙酮1千克以上;
第11类:曲马多y-羟丁酸2千克以上;
第12类: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
第13类: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以上;
第14类: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第15类: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以上;
第16类:咖啡因、器栗壳200千克以上;
第17类: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以上;
第18类:氧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第19类: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等)的死刑数量标准般可以按照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倍左右掌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毒品犯罪形势和涉案毒品含量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