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除这些违法行为之外还有一种不易被人注意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检验检疫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使检验检疫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检验检疫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指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它是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是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而由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一、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在执行检验检疫任务时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目前,虽然《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疫工作中侵犯商业秘密将受到何种行政处分,但参照有关资产评估、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检验检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后果的,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在此,笔者也建议有关部门考虑在现行的检验检疫法律中增加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或另行制定相关法规,以完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二、刑事责任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组织或个人,除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外,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民事责任
除上述需要注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需要引起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注意的是,上述行为还可能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能证明以下三个要件,则检验检疫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1、确实存在损害事实。即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利确实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确有违法行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3、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单据和文件中的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认识,加强单据和文件的管理制度,以免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研究,并通过立法或制订具体规定等方式来规范检验检疫人员的行为,提高认识,避免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