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三种你知道吗?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各国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救济,当然各国国情和现状都不同,因而法律救济方法都有所不同。
我们知道,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大多数国家都会采用了民事制裁的方式,其具体形式又因是违约行为或是侵权行为而不同。对于违反保密协议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违约条款,一般会采取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形式。而对于侵权行为人,则按民法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责令停止侵违法行为等民事制裁手段。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为准。笔者在此认为鉴于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市场破坏性,在立法上可以借鉴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的20倍惩罚性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以儆效尤。
2.刑事责任
对于某些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造成国家商业秘密泄露等,各国都会给予不同比例的刑事制裁。
我国1997年新修改的刑法规定了首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我国刑法设立独立的罪名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大明显进步。但笔者认为,刑法第291条对于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的范畴过于模糊,如没有区分好偷盗和违约两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刑事救济,一概适用刑事制裁可能会有失偏颇。因而,笔者有理由期待在以后的刑法修正案中会更好地解决这些细节问题的。
3.行政责任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对于很多不法行为,我国立法都习惯规定一些行政制裁措施,对侵犯犯商业秘密行为也不例外,而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罚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授犯商业秘密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是责令停止侵害,责令停止侵害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和监督不法行为人返还商业秘密资料,或责令和监督不法行为人销毁侵犯商业秘密的所得产品和工具。
其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的适用不具有广泛性,只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会加以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主要还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些立法构思和展望
1、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市场效率化导入
市场效率化趋势是指在认定一种市场行为是否侵权时,应根据该行为是否有碍市场的效率运行进行认定。这是源于美国的一种市场规制形式。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方法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信会更好的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也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范畴上也会有更科学的立法规定。
2.民事赔偿损失中增加征罚性赔偿的规定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中,我国一般采取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这种赔偿原则仅限于弥补受害人既得的损失,但是在实践中不法行为人通过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经常能获取暴利,在现有补偿性赔偿制度下,不法行为人在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仍有可能会获得不法利益,因而补偿性赔偿原则往往达不到赔偿和惩治的目的,也不利于惩罚不法行为。笔者建议借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中适用惩罚性措施,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3.增加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规定
通说上,竞业禁止是指负有义务的人不得对其所服务的企业从事具有营业竞争性质的行为。竞业禁止本质上就是限制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期间与该企业进行业务竞争。我国法律只在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一大局限性。所以笔者认为,法律可以规定在条文中对竞业禁止进行明确规定,而不是仅仅依靠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一纸协定,这样才可以更好和更彻底地保护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