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刘某某两个人因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状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四份裁决书号分别为:
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88-1号、第88-2号、第89-1号、第89-1号仲裁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陆某某、刘某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通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9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友兴,该公司总经理。
【案情简介】
两位申请人分别于2008年3月6日、2008年5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维权,于2020年7月2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叶律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要求用人单位配合申报失业金,这样可以减少双方损失,劳动仲裁委依法向用人单位释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配合劳动者申报失业金,最终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依法核发两位申请人部分失业金损失,由于用人单位不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造成损失部分失业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针对陆某某案件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陆某某失业金损失6516元。
二、被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陆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151.72元。
三、确认申请人陆某某与被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08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被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陆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0元;。
【针对刘某某案件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某失业金损失3258元。
二、被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2元。
三、确认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08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被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