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行政处罚风险。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如果特许人是不具备“两年一年”而不能备案,那么处罚更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即:“两店一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其次,由于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特许经营资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特许人隐瞒披露或者虚假披露重大经营信息,特许人同时存在特许经营合同被加盟商单方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