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四)有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相关材料后,经征收事务所初审同意的,报区旧改指挥部、街道分指挥部及本基地负责人三人领导小组同意,并经居民评议监督小组批准,且在基地公示栏公示三天后方可实施。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