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19)鄂0104民初1586号
原告X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院认为: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提供了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提出了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并通知了被告,但被告未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直到本案审理终结后才作出删除视频处理,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属于扩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公证费30000元,公证费10000元。
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