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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陶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8年2月2日早8时许,陶某、艾某、阿某等人分乘两辆汽车从阿克塞县阿克旗乡政府安南坝村值班点出发查看冬季草场雪情。在查看完返回值班点途经南疆公路(省道314线)时,陶某、艾某分别用陶某持有的小口径步枪射杀鹅喉羚2只,阿某等人用刀将被射杀的鹅喉羚去蹄、头、内脏后,装进白色塑料纤维袋内放进车辆后备箱。当日下午,陶某与阿某在将上述两只鹅喉羚剥皮、分割装袋及藏匿枪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使用的枪支为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弹药为发令弹改制的非制式枪弹,猎杀的野生动物为鹅喉羚,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30000元。
2018年5月29日,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安南坝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阿克塞县检察院成立院领导办案组办理该案。在审查中,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邀请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分析主要案情和核心焦点。之后,根据全省检察机关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将该案移交肃州区检察院继续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7日,肃州区检察院以陶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艾某、阿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肃州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1日,肃州区法院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备注:
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
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