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发布日期:2019-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的野生动物,是指在生态平衡、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发展经济以及国际交往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濒危的野生动物,是指品种和数量稀少且濒于灭绝危险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本罪行为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害人的生命、身体的情况下,被迫杀害之的,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猎捕、杀害。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 14条或者第1 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本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和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