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大特别提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被高度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及侵权特点,探讨现行法律中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对策,以期能够对本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些参鉴。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能够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改革制造工艺,同时还可以减少企业的投入成本以及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等等。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较快,而作为企业来说开始将商业秘密的存储方式逐渐地转变成了信息化的形态。网络环境具有开放、虚构以及私密的特点,所以,在这种形态中的商业秘密就更加容易面对风险和危害。
一、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主体较为复杂
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分为内、外两种。其中,前者所代表的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所出现的盗取商业秘密以及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对商业秘密进行传播、曝光、出售等行为;后者所代表的是企业外部的人员或团体所出现的各类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现象为例,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高效性的特点,所以如果想要将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进行泄漏是非常容易且快速的,以至于让一些员工在没有完全弄清形态的情况下就将商业秘密完成了曝光。据不完全统计,企业中所出现的互联网犯罪事件有七成以上都是内部员工所做。此外,当员工脱离原有企业以后,外部主体侵权事件的发生频率就更是高得惊人,由于互联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所以很难保证离职员工不会为了个人利益而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泄漏。
2.侵权手段的技术性较高
在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商业机密一旦被信息化以后,侵权人如果想要对其进行获得的话就需要采取一些高技术的手段才能够得以实现,例如毁坏计算机的安全防护系统;破解计算机密码以及利用木马、病毒等手段来入侵他人计算机等等。此外,最近通过无线网来对商业秘密进行截取和破坏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已经成功的创造出了一种类似于电脑病毒的编码,它能够通过各种形式来进入到他人的计算机,进行盗取信息。
3.侵权渠道较为多变
伴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如今窃取商业秘密的方式和渠道也愈发的多样化。例如社交软件、论坛、下载链接、电邮、文档等等。笔者以目前较为常见的电子邮件为例来进行详细说明,电邮的使用率极高,它不仅是企业接受资料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交流商业信息的重要工具。如果电子邮件被侵权者截获,那么也就意味着内容中所附带的商业秘密也会被泄漏。
4.侵权后果的危害性较大
毫不严重地说,商业秘密一旦泄漏,或许就意味着企业的发展将就此止步。通常情况下,窃取商业秘密者多数是为了提供给窃取对象的竞争对手,如此下来得到信息的一方就会在这场商业之战中获得绝对的优势。对于这些盗取商业秘密的不法分子来说,互联网的一些特点就是他们的保护伞,从而也就频繁地出现了商业秘密被反复、大量泄漏的情况,而此种现象所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秘密被泄漏而最终宣告破产。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缺少重心
我国现行的法律有很多都同商业秘密有关,其中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劳动法》等。国家虽然对于此项问题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是,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对商业秘密的影响范围难以确定以及相关的规定过于分散等。在《民法通则》中,执法部门在进行采证时所根据的是“谁有诉求谁提供证据”的原则,但是在网络环境中,受害一方却很难向执法部门提供出对方侵权的有效证据。
2.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太过死板
我国现行的很多法律中都有同商业秘密相关的一些规定,例如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处罚的有关细则等等。然而,这些看似详细的法律规定却都存在着一个通病,那就是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以至于不能够在实践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执法效能。此外,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几乎没有关于网络商业秘密的相关定义,以至于让有关部门在日后的执法过程当中缺少可以依据的相关法规。这种现象不仅非常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同时还对企业、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向前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3.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的程度太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责任处罚的规定太过于轻松,并且还没有制定出可依据的处罚标准。这种缺少应有制裁力度和准则的法律现状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同时还在无形之中对侵权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外,在我国的行政法中针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也仅仅是1-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金额,这些微不足道的处罚根本不能够弥补企业商业秘密被泄漏后所带来的重大损失和影响。无论是民事补偿还是行政罚款,这些恶意泄漏或传播商业秘密的侵权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非常的小,此种现象不但让我国的法律对其产生应有的震慑力,同时也会极大的降低政府及执法部门在社会中的正面形象和可信度。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措施建议
1.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专门立法
国家针对商业秘密保护所制定的相关法规过于分散,这种难以形成合力的现状根本无法有效地对信息化形式的商业秘密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为此,我国也可以效仿其他先进国家的做法,针对商业秘密进行单独立法,单项立法的内容和制度都相对灵活,并且能够结合当前的发展现状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细则明确的制定出来。另在立法中还应该增加一些明令禁止的内容,例如员工在离职后需对原有单位的其商业秘密进行保守、执法机关需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范以及对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处罚规定进行细化等等,继而让此项立法能够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
2.将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纳入到现行的法律中
国家在推行有关网络商业秘密的专项立法之前,可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范围扩充。其中可以包括网络环境中有关商业秘密犯罪的类型、犯罪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内容、赔偿和处罚条例以及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纠纷处理方法等等。此外,在刑法中也应该将通过网络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列入违法犯罪的范围之中。
3.将同商业秘密有关的权利救济措施进一步完善
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合理的赋予权利人一些有效的救济权利。商业秘密一经泄漏就会对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基于此种情况,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事先预防当中,在我国已有的《专利法》中所推行的专利行为保全规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权力所有人认定或发现侵权者出现了泄漏或者传播商业秘密的相关举动时,权利所有一方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作为法院方来说也需要及时地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以此来有效的保护权力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4.加大有关赔偿的惩罚力度
为了能够给侵权者带来一定的威慑力,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增加一些具有惩罚性质的赔付条例。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赔偿标准一旦形成,难免会有一些执法人员会出现滥用职权以及扩大执行范围的情况。为此,我国可以参考英国、美国等国家中的相关法律条例,并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网络环境和市场氛围,尽量将赔偿的金额确定在权力拥有者所受损失的3倍以内。此种计算方式并不是唯一的,执法部门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利者的受损情况、侵权者的违法动机以及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等方面来进行最后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