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
还多次转账“520”等
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金额给第三者
妻子能否向第三者追回款项?
丈夫长期与她人一同生活
还生下了孩子
她提出离婚能否多分共同财产
能否索要损害赔偿?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破碎的案例屡见不鲜,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免损失?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东莞第三法院为增强广大女性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选取有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鼓励女性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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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丈夫出轨频频微信转账给第三者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第三者应返还
2019年底,房女士向法院起诉邓某,称丈夫王某婚内出轨,将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无偿赠与邓某,她在发现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并核实了夫妻同有财产被处分的金额后,多次与邓某交涉,要求返还无果。
房女士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王某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基于不正当婚外关系向邓某无偿赠与的擅自处理行为当属无效行为。邓某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其财产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受理该案后,先后两次进行开庭审理。在接受法庭调查时,房女士丈夫王某承认自己与邓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对于赠与金额提出了异议,他表示大部分转账是请求邓某帮忙资金过桥或代付他人,转账额为“520”等2000元以下的才是赠与。对此,邓某也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账单等证据佐证。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第三人王某自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邓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亦有违公序良俗,法院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于有证据证明的部分款项为委托代付款,法院予以采信,其余款项则认定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故王某对于邓某的赠与应为无效,邓某需向房女士返还2万余元。
丈夫婚内出轨致离婚
妻子多分119万元共同财产
并获10万元损害赔偿
去年,东莞市桥头镇的王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称她与丈夫周某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但2011年起,她便发现周某在外包养情人,经常彻夜不归,长期与情人共同生活,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此前周某生日宴请亲友,竟公然让情人坐在身旁,2018年周某还与情人诞下一子,摆了满月酒,并在外租房与情人、二人的孩子、情人的母亲一同生活。
王女士认为,丈夫周某婚内出轨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周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道德败坏,已经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经审理此案认为,周某与王女士虽结婚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男方有外遇,且与案外人生育一子,有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为证,王女士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考虑被告周某是过错方,并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认定王女士应分得财产的60%,周某分得财产的40%,确认双方需分割的共同财产价值合计594万余元,王女士应分得356万余元。
此外,法院认为,周某婚内出轨且与她人育有一子的事实清楚,根据婚姻法规定,王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由于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已考虑了周某的过错因素,因此酌情支持10万元。说 法
遭遇婚内出轨
这几种情形可维权!
1
☆ 出轨方赠与小三财物,配偶可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若出轨方偷偷背着配偶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财物,这些行为未经配偶同意,已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该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可认定为无效,配偶有权追回。
2
☆ 因对方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多分共同财产、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若能证实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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