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与小三交好 丈夫赠与情人的房产能否要回
2011年,刘先生背着赵女士在购买了一套3居室,作为自己与情人张某的生活居所。后刘先生直接将房屋赠与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刘先生在外与人同居的事情赵女士一直不知。直到2013年,赵女士的朋友告诉赵女士,刘先生在某处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总跟一个年轻女子在此出入。赵女士虽然不相信自己的丈夫会出轨,但心里总觉得不踏实。于是,在朋友的建议下,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查询,果然刘先生在2011年买了一套房屋,但现在该房屋登记的所有人是一个姓张的女子。赵女士并不认识张某。待刘先生回到家中时,赵女士向刘先生摊了牌,刘先生见事情已经藏不住,承认了张某是自己的情人,并将房产赠与给张某的事实。赵女士在询问过律师之后将丈夫与小三告上了法庭。要求要回房产。
法院判决:《房屋赠与协议》无效,张女士将房屋归还
本案诉争房屋在分割之前,由赵女士与刘先生共同所有。张女士明知赵女士系房屋的共有人,且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与刘先生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的《房屋赠与协议》无效,张女士将房屋归还。
律师说法:丈夫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夫妻财产的分配方式,即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各自的收入归一方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等。因此,刘先生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财产形式的转换,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在分割之前,由赵女士与刘先生共同所有。张女士明知赵女士系房屋的共有人,且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与刘先生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无效。《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合法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的,以便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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