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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确认——拆迁安置协议分别签订还能否再分
发布日期:2021-03-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求张先生称:北京某7号房屋系北京模具厂分给职工父亲(以下化名张新)和张先生的直管公房,由张新订立《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张新去世后,房屋承租人仍是张新,故张先生对7号房屋享有物权;母亲马女士与父亲张新于1979年离婚,拆迁时,已无夫妻关系,张新去世后,张先生将母亲马女士的户籍迁入7号房屋,马女士既不是7号房屋的同居人,也不是被拆迁人,7号房屋与马女士并无关系,马女士不应独享7号房屋的拆迁利益;马女士、张弟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与拆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登记在马女士名下,3号房屋系根据拆迁奖励办法给予被拆迁人张先生、马女士二人的奖励房源,并以拆迁款购买的商品房,3号房屋所有权应为张先生、马女士共有。张先生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单元3号房屋归张先生和母亲二人共同所有。
二、被告辩称:被告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且被认为被安置人,搬迁部门与被告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将奖励房屋给被告,与原告无关,原告要求确认归我与其共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张新与马女士原系夫妻,育有2子,即张先生和张弟,张新与马女士于1979年离婚。张新于2012年死亡。7号房屋原系张新承租的公房,2014年,搬迁部门启动前门历史文化保护区东区旧城保护整治项目。认定被搬迁人:张新(已去世),性质直管;1间。家庭人口:马女士,户主;张先生,之子;张弟,之子(户口不在)。2014年6月25日,张先生向搬迁部门申请:我是张先生,承租人是父亲,已去世,我与母亲马桂霞居住与此,有矛盾,现遇搬迁,请考虑实际情况,给与帮助。申请人:张先生。2014年6月25日,张弟向搬迁部门提交申请:本人系张新之子,长期在该院居住,拆迁后一套房屋无法居住,特申请安置平房1间。申请人:张弟。2014年,马女士、张弟向搬迁部门提交《承诺书》:本人经与其他继承人及共居人协商。同意将搬迁补偿全款存折及安置房屋均做在我名下。如产生纠纷与搬迁部门无关。《搬迁方案审批表》安置房源情况:1、安置马女士芍药居奖励房源一套;2、安置张弟某平房8号,西南房2间;安置张先生某平房1号,西1房间。2014年,马女士、张弟与北京天街集团签订《公有住宅搬迁补偿协议书》,乙方放弃与房屋的承租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补偿及各项补偿款、补助费、奖励费共计:人民币87560元。另,根据《搬迁补偿实施办法》如乙方符合房源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认购芍药居1套,具体购买事宜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自行解决其与家庭成员关于房屋补偿款的分配事宜。2014年,张弟与北京天街集团签订《交换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交换搬迁方式,放弃原承租房,甲方对乙方安置补偿,即:另行提供公租房,位于北京市×号住宅房屋,由乙方进行承租,间数2间。2014年,张先生与北京天街集团签订《交换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放弃原承租房屋。甲方另行提供房屋进行承租。安置房屋位于北京市×号内第1、2#号住宅房屋,使用面积27.29平方米。乙方持本协议与重新签署租赁合同,性质为直管公产。张先生已获得该房屋。3号房屋登记在马女士名下,共有情况:房屋单独所有。权利性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四、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7号房屋被拆迁人为张新,家庭人口为:户主马女士,之子张先生,之子张弟。张先生、张弟均提交申请,要求困难照顾,搬迁部门对马女士、张先生、张弟进行了安置。其中单独与张先生签订了协议书,张先生自愿选择×号内1、2#住宅房屋,面积大于原有面积,张先生亦未支付交换房屋的结算差价,故张先生在搬迁过程中,已获得妥善安置,其合法利益并未受损。搬迁部门在搬迁时是对马女士、张先生、张弟分别安置房屋或给予奖励房源,搬迁部门在搬迁时对不同的被安置人口亦分别签订合同,3号房屋系搬迁部门单独奖励给马女士的,马女士已取得3号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应归马女士所有,张先生要求确认其系该房屋的共有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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